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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13512号“DREAM SHARE 合享文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09:43关于第66513512号“DREAM SHARE 合享文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12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13512号“DREAM SHARE 合享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309731号“合享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08685号“科城梦享城Dream Share 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545868号“合享資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649871号“合享資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和含义指向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正处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已于2023年7月14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三已经商评字(2022)第000025362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并公告。
3、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23年7月20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DREAM SHARE”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Dream Share ”在字母构成、呼叫方面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合享文化”与引证商标二、四“合享資本”均含“合享”二字,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存在特定关联或产生系列商标的关联联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不动产出租;保险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36类“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6类“保险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