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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24488号“逸红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10: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934号
申请人:上海逸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24488号“逸红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42421号“逸红颜YIHONG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无效宣告,宣告无效公告刊登于2022年8月27日第180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予以无效宣告而无效,且自无效宣告之日起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明洋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逸红颜 商标 上海逸美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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