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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09777号“花趣生活方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10: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88号
申请人:段跃荣 委托代理人:云南号外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9777号“花趣生活方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2508758号“花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等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与第38972563号“花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动物饲料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活动物;活家禽;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加工的坚果;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未加工谷种;植物”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动物饲料商品,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物;活家禽;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加工的坚果;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未加工谷种;植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饲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任航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