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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42117号“云弘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11: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13号
申请人:广西云弘桥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42117号“云弘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用了第8146976号图形商标、第9521597号图形商标、第30629243号“HUAYA FLOO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云弘桥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