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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65579号“UVAP7”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15: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623号
申请人: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5579号“UVAP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UVAP7”并非固有词汇,系臆造词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和显著性,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低频长波紫外线简称UVA。申请商标“UVAP7”,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侯文健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UVAP7 商标 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