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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05732号“Big country mod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17: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259号
申请人:冯永清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5732号“Big country mod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ig country model”可译为“大国模型”,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具有不良影响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Big country mod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