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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77632号“优焙YOU B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19: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33号
申请人:李志坚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77632号“优焙YOU B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967595号“优焙”商标、第10685931号“中稻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并没有直接表明商品内容等特点,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工艺等特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优焙YOU BEI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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