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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02926号“Impa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19: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88号
申请人:哨兵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02926号“Imp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一个完整的词语,不应将其进行拆分解读,且根据公开检索,未查到将“pak”译为贬义的“巴基佬”或“巴基斯坦佬”的用法,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pak”可译为“巴基佬”或“巴基斯坦佬”,易被理解为具有贬损含义,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