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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46892号“科米代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23: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41号
申请人:郑州芯之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46892号“科米代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35489号“科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99909号“米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学分析”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科米代谢 商标 郑州芯之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