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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48139号“龙脊康 LONG‘S CARE FOR SPINE LONG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24:40SPINE LONGS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967号
申请人:广州龙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48139号“龙脊康 LONG‘S CARE FOR SPINE LON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84295号“LONG ENER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20964号“朗萨 LONGSO LONGSO FURNI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84298号“LONG ENER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320928号“朗萨 LONGSO LONGSO FURNI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411825号“月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弹性纺织织物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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