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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05584号“HELENE ZUBELD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24:41关于第68105584号“HELENE ZUBELD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281号
申请人:封星州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05584号“HELENE ZUBEL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330487号“HELENE ZUBEL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失效。第24734710号“HELENE ZUBEI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转让申请已寄至商标局,请求待引证商标一转让给申请人后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4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现已失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未发生转让程序。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贵金属合金、首饰盒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镯(首饰)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仅相差一个字母,在呼叫、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贵金属合金、首饰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贵金属合金、首饰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HELENE ZUBELDIA 商标 封星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