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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38338号“疆鲜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25: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04号
申请人:新疆疆鲜生食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昌吉市伟诚商贸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38338号“疆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予新疆疆鲜生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原申请人独创标识,属于臆造词且无具体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疆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