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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48531号“山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26: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60号
申请人:山东呼呼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48531号“山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89272号“山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注册审查程序决定驳回其在交互式触屏终端、可视电话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在人脸设备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第55838775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山竹 商标 山东呼呼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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