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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93945号“星宇车灯照亮世界 Xingyu Lighting Brighten the Wor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27:55Lighting Brighten the World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80号
申请人: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浩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3945号“星宇车灯照亮世界 Xingyu Lighting Brighten the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星宇车灯照亮世界XINGYULIGHTINGBRIGHTENTHEWORLD”系申请人独特创意之词语,具有显著性,“星宇”系申请人主要经营品牌,亦是中国驰名商标,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据、认定驰名商标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星宇车灯照亮世界”及其对应英文自上而下一字排列而成,整体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广告宣传用语,不易被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