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471303号“MissLM 榴芒小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29: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60号
申请人:昆明榴芒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1303号“MissLM 榴芒小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76921号“榴小姐”商标、第16556800A号“榴莲小姐”商标、第37037017号“MISSL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申请人地域范围不同,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也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交叉及混淆误认的情况。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issLM 榴芒小姐及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奶、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MissLM 榴芒小姐及图”与引证商标一“榴小姐”、引证商标二“榴莲小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水果冻抹酱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冷冻水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MissLM 榴芒小姐及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8194804号“π 毅非凡YIFEIF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