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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25800号“戈德人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30: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49号
申请人:石家庄亚信文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25800号“戈德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68235号商标、第62897177号商标、第60944781号商标、第609472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收据、展会及参展照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纸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戈德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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