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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85300号“泸掌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32: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60号
申请人:中山市西区贵川土特产批发部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85300号“泸掌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48444号“盧掌门”商标、第53791771号“炉掌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行业中少有的、从创建初始就立志做品牌企业,品牌意识深入骨髓,成为企业文化的基本信念和企业成功的关键要素。申请商标已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泸掌门”与引证商标一中文“盧掌门”及引证商标二中文“炉掌门”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泸掌门 商标 中山市西区贵川土特产批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