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440527号“Heaven sent glaci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33:31glacier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25号
申请人:唐胤杰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40527号“Heaven sent glaci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873431号“少太白SHAOTAIB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410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383536号“峰牧云FENGMU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07331号“孟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902041号“太行盛国际文化传媒 THS INTERNATIONAL CULTURE & MEDIA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493118号“TAI ZI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权利主体查询信息、销售合同及发票、宣传图片、其他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存在较大区别,若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标识。
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成元素、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两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两项商品以外的“ 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