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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26978号“房东来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35: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01号
申请人:苏州佑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26978号“房东来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15067号“房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498154号“房来了FANGLA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房东来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部分“房来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尚未形成显著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数据集;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声音传送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数据集;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声音传送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灭火设备;眼镜;量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房东来了”,整体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房东来了 商标 苏州佑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