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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59479号“岩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35: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93号
申请人:如泰源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59479号“岩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51825号“岩乐 炉端烧·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且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92135号“乐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休养所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寄宿处;餐馆;旅馆预订;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岩乐 商标 如泰源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