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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8534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38:05
醉鸿儒 酒及图、第31300708号图形商标、第29994742号“逗酒 小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醉鸿儒 酒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