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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64463号“健康光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38: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26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64463号“健康光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臆造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92199号“健康光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申请人作为知名企业已形成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影响力,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在消费者中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发展历史;纳税证明;公司年报;排行榜节选;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文字“健康”,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别”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健康光显”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健康光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