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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67851号“大牌油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39: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87号
申请人:上海瓴茂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67851号“大牌油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含义,并具有一定显著性,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等。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大牌”具有“名气大的、知名的品牌”等含义,该标志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李重
刘中博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大牌油辣 商标 上海瓴茂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