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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43703号“鹏进PENGJ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42: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47号
申请人:陕西鹏进洁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43703号“鹏进PENGJ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而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87648号“PENGJ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87667号“PENGJ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45118号“PENGJ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含义指向以及整体外观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鹏进PENGJIN”与引证商标一、二“PENGJIN”在呼叫、发音、字母构成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杀虫剂,卫生巾,人用药,消毒湿巾,净化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抑菌洗手剂、卫生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杀虫剂,卫生巾,人用药,消毒湿巾,净化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兽医用药,卫生消毒剂,消毒剂,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 兽医用药,卫生消毒剂,消毒剂,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兽医用药,卫生消毒剂,消毒剂,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鹏进PENGJIN 商标 陕西鹏进洁清洁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