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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9344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43:10关于第666934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87号
申请人:无锡纳斯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34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4585169号“腾讯医疗内容开放平台”商标、第10384197号图形商标、第9824843号“天和力”商标、第9824272号“天合力”商标、第8202149号“SSEII 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上海鸿盛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06月0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的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腾讯医疗内容开放平台 商标 无锡纳斯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