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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87028号“金腾纱线JIN TENG YAR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43: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20号
申请人:桐庐金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微(杭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87028号“金腾纱线JIN TENG YAR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96166号“HONYAF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尚可区分,二者若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金腾纱线JIN TENG YAR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