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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27112号“新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47: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074号
申请人:亘博生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7112号“新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新孕”为申请人独创,该商标拥有自己的品牌创意和设计理念,在实际使用中可以发挥指示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申请商标“新孕”是由申请人独立创作而来,整体具备可辨识度及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未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经查,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群组上实现并存。综上,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新孕”,用在创建互联网网站;生物学研究和分析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内容、服务对象等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新孕 商标 亘博生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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