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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3713号“NATURAL SO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50:48关于国际注册第1673713号“NATURAL SO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60号
申请人:NATURAL SODA, LL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3713号“NATURAL SO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做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在此声明放弃“NATURAL SODA”文字部分专用权。申请商标由英文及图形组合而成,整体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在美国等国家或地区获得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其他国家获准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NATURAL”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应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声明放弃“NATURAL SODA”文字部分专用权的理由并非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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