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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32556号“汇能有色HUINENG NON-FERRO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51:28关于第67632556号“汇能有色HUINENG
NON-FERRO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50号
申请人:潼关县汇能有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龙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2556号“汇能有色HUINENG NON-FERRO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水处理、工业有毒废物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对申请商标在精炼等服务上进行复审,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01101号、第18709837号、第26239887号、第648117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精炼等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水处理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能源生产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水处理、工业有毒废物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当然有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精炼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水处理、工业有毒废物处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精炼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