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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97521号“KYLIS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52: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90号
申请人:丹阳市立士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7521号“KYLIS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50087号“K及图”商标在英文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若共存使用尚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KYLIS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