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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55731号“爱至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57: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442号
申请人:浙江鸿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55731号“爱至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21398号“爱兮至康”商标、第20856623号“爱智康”商标、第23190878号“爱智康”商标、第54710321号“爱智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结构、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之中,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呼叫相同,首尾汉字相同,仅中间一字之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他人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爱至康 商标 浙江鸿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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