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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23525号“武小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58: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19号
申请人:武汉三转九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夷山权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23525号“武小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第63954809号“武小生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第3197354号“小武”商标、第4969419号“小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在第29类、第30类共存注册。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冲突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饭店;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旅馆预订;食品装饰;餐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武小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