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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61819号“叙红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59: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187号
申请人:贵州红粱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贵州深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61819号“叙红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叙红粱”代表申请人想把企业做大做强的夙愿。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已获准注册,已有众多含“梁”字商标在先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叙红粱”系纯汉字商标,“红粱”为红缨子高粱的俗称,申请商标使用在白酒、高粱酒等复审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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