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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3564号“Avita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02:32关于国际注册第1653564号“Avita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45号
申请人:JÜRGEN HEITMANN 委托代理人:广州佰瑞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3564号“Avit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75208号“aiT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电极(电)、物理学设备和仪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导体、教学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vitana”与引证商标“aiTANA”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侯文健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 商标 JÜRGEN HEITMAN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