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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69404号“凯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04: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08号
申请人:基德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69404号“凯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20392号“凯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于2023年5月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义一致,故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71523号“凯得 CAND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电酒窖;冷藏展示柜;医学贮存用冰箱、冷却装置和冰柜;冰箱;电冷藏箱;冷藏柜;冷热饮料机(加热或制冷);冷冻设备和机器;燃气炉;煤气灶;家用烤箱;消毒碗柜;电蒸锅;电豆浆机;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微波炉(厨房用具);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对流式烤箱;电动咖啡机;食物电保温器;烹饪用电高压锅;电开水器”商品上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夜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酒窖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凯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