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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2109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04:49
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32189号“微亚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204445号“远英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30208号“海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886419号“昼鹰微视 YW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7265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429052号“旭瑞创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1568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集成电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