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248329号“Coffee Competence Cent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05:22关于第66248329号“Coffee Competence
Cent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805号
申请人:雪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48329号“Coffee Competence Cent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7492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材料、中止审理申请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经撤销申请程序,现为“表演场地出租;电影放映”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与引证商仍有效注册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CCC”在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组织和举办咖啡领域的研讨会”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和举办咖啡领域的研讨会;咖啡领域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举办教学课程;商业培训咨询服务;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图书和期刊的在线电子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电子杂志的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