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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78223号“粒子重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06: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15号
申请人:成都粒子重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海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8223号“粒子重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服务并无关联,使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相同,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文字商标“粒子重塑”,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医疗保健”等指定使用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粒子重塑 商标 成都粒子重塑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