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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93908号“CS畅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06: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965号
申请人:北京畅森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93908号“CS畅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18361号“畅森 CHUANGSEN”商标、第3662576号“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CS”与引证商标二的外文“CS”字母构成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染色剂;颜料;印刷油墨;油漆;木材防腐剂;木材防腐油;涂料(油漆);木地板面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品用着色剂、天然硬树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CS畅森 商标 北京畅森体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