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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79665号“FON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07: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16号
申请人:温州鑫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9665号“FON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79514号“ONAN”商标、第61574711号“ONAN”商标、第63945426号“ONAN”商标、第138313号“ON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取得注册。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远距离点火用电子点火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电源控制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FONAN”结构中“F”部分比较图形化,其“ONAN”部分字体统一可独立识别,该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英文“ONAN”字母构成相同,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FONAN 商标 温州鑫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