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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63830号“洞天福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08: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659号
申请人:深圳市未来之路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深恒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63830号“洞天福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23862号“洞天福地 DONG TIAN FU DI及图”商标、第13804809号“72洞藏福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之间是唯一特定的关系,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应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不含专利业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另,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不含专利业务)”,申请人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洞天福地 商标 深圳市未来之路传媒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