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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33306号“巨量本地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08: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386号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33306号“巨量本地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80445号图形商标、第33236037号“巨量引擎”商标、第47663116号“钜量”商标、第23499644号“巨量光电 JILLION OPTO-ELECTR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品牌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相关案件决定书、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钱点数和分拣机;秤;发光标志;测量器械和仪器;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光导纤维(光学纤维);电池;收银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冰箱磁性贴;运动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标志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在先/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巨量本地推及图 商标 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