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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95778号“跑道王PAO DAO W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11:45关于第67495778号“跑道王PAO DAO W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95号
申请人:山东聚珹功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95778号“跑道王PAO DAO W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非常强的独创性,申请商标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跑道王PAO DAO WANG”指定使用在水泥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