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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27577号“辈儿香 八爪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12: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98号
申请人:天津市信宇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27577号“辈儿香 八爪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第54347345号“八爪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213503号“好趣味 八爪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225605号“靓婆婆八爪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063799号“好兄弟八爪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020238号“津姑娘 八爪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857448号“BEI ER 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3681685号“BEI ER 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五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六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辈儿香”指定使用在面包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辈儿香 八爪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