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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11521号“中国摇滚音乐盛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14: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68号
申请人:北京第柒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1521号“中国摇滚音乐盛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国摇滚音乐盛典”作为一个商标整体,其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也并未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销售资料、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我国国家名称“中国”,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演出制作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中国摇滚音乐盛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