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741009号“1 MW by SOP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14: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27号
申请人:有限会社苏普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41009号“1 MW BY SOP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946572号“MIX WORLD MW”商标、第10344127号“MW MICHAEL W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已在日本注册成功。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品牌百度百科介绍、淘宝网搜索“SOPH”结果、日本商标注册证、新闻截图、天猫店铺截图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包、钥匙包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2023年4月21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被决定维持在背包、钱包、手提包、书包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在(动物)皮、家具用皮装饰、皮制系带、兽皮(动物皮)、伞、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现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26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1MW by SOPH.”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包、钥匙包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字母“MW”,商标整体印象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1 MW by SO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