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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70339号“梵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16: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10号
申请人:中山市圣莉亚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70339号“梵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06182号“梵西 ”商标、第43362560号“西梵”商标、第34053498号“梵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取得注册。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之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在竹木工艺品、软垫、枕头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现为在家具、办公家具、床、沙发、金属家具、茶几、床垫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窗帘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家具、非金属销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梵西”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梵西 ”、引证商标二汉字“西梵”、引证商标三“梵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梵西 商标 中山市圣莉亚洁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