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012715号“千岛果玉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17: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131号
申请人:杭州千岛湖顺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裕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12715号“千岛果玉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46343号“千果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等商品上仍享有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千岛果玉液 商标 杭州千岛湖顺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