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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36750号“老白灌汤烧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19: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685号
申请人:鲁高全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聚昆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6750号“老白灌汤烧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7344号“老白”商标、第36927621号“老白严选”商标、第48272977号“老白及图”商标、第66502033号“老白吾桑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茶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老白”,该词与引证商标一“老白”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灌汤烧饼”,使用在除“饭店;自助餐厅;茶馆;酒吧服务;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中餐厅”以外的动物寄养等其余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故,在除“饭店;自助餐厅;茶馆;酒吧服务;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中餐厅”之外的服务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饭店;自助餐厅;茶馆;酒吧服务;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中餐厅”服务上,通常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侯文健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老白灌汤烧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