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665839号“日酵原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2:21: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43号
申请人:广州汉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65839号“日酵原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列举商标的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使用在人用药、要用酵素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商品的品质、工艺等特点的描述,从而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减了导致公众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任航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日酵原露 商标 广州汉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